4.3 建筑設計及結構布置
本章其他內容:
4章 輕鋼別墅基本設計規定—4.1 設計原則
4章 輕鋼別墅基本設計規定—4.2 荷載與作用
4章 輕鋼別墅基本設計規定—4.3 建筑設計及結構布置
4章 輕鋼別墅基本設計規定—4.4 變形限值
4章 輕鋼別墅基本設計規定—4.5 主體構造的一般規定
4.3.1 低層冷彎薄壁型鋼房屋(輕鋼別墅)建筑設計宜避免偏心過大或在角部開設洞口(圖4.3.1)。當偏心較大時,應計算由偏心而導致的扭轉對結構的影響。
4.3.2 抗剪墻體在建筑平面和豎向宜均衡布置,在墻體轉角兩側900mm范圍內不宜開洞口;上、下層抗剪墻體宜在同一豎向平面內;當抗剪內墻上下錯位時,錯位間距不宜大于2.0m。
4.3.3 在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3g及以上或基本風壓為0.70kN/m2及以上的地區,低層冷彎薄壁型鋼房屋(輕鋼別墅)建筑和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主體建筑相連的毗屋應設置抗剪墻,如圖4.3.3-1(a)所示。
2 不宜設置如圖4.3.3-1(b)所示的退臺。
3 由抗剪墻所圍成的矩形樓面或輕鋼別墅屋面的長度與寬度之比不宜超過3。
4 抗剪墻之間的間距不應大于12m。
5 平面凸出部分的寬度小于主體寬度的2/3時,凸出長度L不宜超過1200mm(圖4.3.3-2),超過時,凸出部分與主體部分應各自滿足本規程第8章關于抗剪墻體長度的要求。
4.3.4 外圍護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對節能的要求。
2 與主體鋼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
3 應滿足防水、防火、防腐要求。
4 節點構造和板縫設計,應滿足保溫、隔熱、隔聲、防滲要求,且堅固耐久。
4.3.5 隔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良好的隔聲、防火性能和足夠的承載力。
2 應便于埋設各種管線。
3 門框、窗框與墻體連接應可靠,安裝應方便。
4 分室墻宜釆用輕質墻板或冷彎薄壁型鋼石音板墻,也可采用易拆型隔墻板。
4.3.6 吊頂應根據工程的隔聲、隔振和防火性能等要求進行設計。
4.3.7 抗剪墻體應布置在建筑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并應形成抗風和抗震體系。
以下為本章說明:
4.3.3 輕鋼別墅建筑結構系統宜規則布置。當建筑物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應被認為是不規則的:
1 結構外墻從基礎到敢頂層不在同一個垂直平面內。
2 樓板或屎面某一部分的邊沿沒有抗剪墻體提供支承。
3 部分樓面或者屋面,從結構墻體向外懸挑長度大于1.2m。
4 樓面或屋面的開洞寬度超出了3.6m,或者洞口較大尺寸超出樓面或屋面最小尺寸的50%。
5 樓面局部出現垂直錯位,且沒有被結構墻體支承。
6 結構墻體沒有在兩個正交方向同時布置。
7 結構單元的長寬比大于3。超過時應考慮樓板平面內變形對整體結構的影響。
當結構布置不規則時,可以布置適宜的型鋼、桁架構件或其他構件,以形成水平和垂直抗側力系統。
4.3.4—4.3.6 條文從原則上提出墻體及吊頂的設計要求。因不同制造企業的工藝技術不盡相同,細部構造會有所不同,本規程從應用的角度不作具體規定,能滿足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并保證安全即可。